那么,中间商是怎样产生的呢?假设有5个制造商,8个顾客,5个制造商要把东西卖给8个顾客,双方至少要买卖40次。
同样,相较于成本降低,价格对成本增加更敏感。但在另一些情形,其中社会导向型动机,比如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也会发挥作用,亚当·斯密(1759)早已注意到这一点。
这引出了联结的概念,意指消费会让人回想起支付,反之亦然。塞勒认为,参照价格由交易双方认为的公平价格决定。塞勒和谢夫林(1988)参考了数篇估计边际时间偏好率超过利率的研究。2.1 先驱 期望效用理论由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提出,现已成为理性决策的公理化准则。鉴于塞勒区分了计划者和实施者,此处最好理解为是计划者的判断。
在每一轮结束后,市场出清价格和交易数量都会公开,3名买方和3名卖方会被随机挑选出来进行真实的支付。与标准的指数贴现模型不同,现在与不久的将来之间的贴现率要大于更远的各时期之间的贴现率。在近几年中,出事的民营企业家不胜枚举。
虽然他们也在口头上承认私有财产,但骨子里还是认为财富是权力给予的。他们把民营企业的一些原罪普遍化为私有财产的原罪。但我说的社会环境主要指的不是这些。应当看到,目前民营企业家出现的上述状况,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对此,我曾经提出过一个概念,叫维持型经营,大体可以概括其中许多人的这种状态。那既然如此,在特殊情况下,收走这笔财富,就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由此派生的是一种感恩的观念。但你能明显感觉到,很多人寻找的都是短期机会,一些长远的规划,长远的投资,不愿意考虑了。最近一些很正常的文章都无法发出,语焉不详之处,敬请原谅。可以这样说,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基本上是一个无产的社会,那样的社会只要管住人头就行了。
我一向的观点是,只要是自己真实的看法,无论这种看法本身是什么样的,发表出来都是正常的。对于这些,没什么好说的,但这些事情都赶到了一起,不免有人人自危的感觉明股实债、政府单方托底等风险因素,管理部门近期在有所察觉之后,已强调要加以防范,这都很有现实必要性,当然,在防控此类风险因素时,也应注意掌握堵不如疏的大禹治水式哲理,从长远制度建设角度考虑,应发展规范的PPP资产交易市场平台和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提高其预测和可确定性的水准等方面,引导社会资本方积极而规范地参加PPP创新。随着实践经验积累趋于丰富和较成熟,亟应抓紧推动PPP立法工作,把相关的法规层级提升。
使这些人士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有必要的培训与经验积累,客观上引出了对于专业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特别是,PPP还必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不贯彻阳光化原则的PPP项目,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其即为假PPP、伪PPP,是以PPP创新之名的违规之举,必须严防速纠。) PPP必涉及具体的项目投融资建设。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一时还不具备基本条件进行我国《PPP法》的立法工作,则应当积极考虑制定《PPP条例》,在其中界定PPP的关键性规则和其与应排除掉的假PPP、伪PPP的边界,明确PPP的全套标准和流程,并赋予国家鼓励支持PPP发展的各项政策以法规依据。) PPP总体而言属于在中国创新发展中方兴未艾的新生事物,方向正确,意义重大,然而不成熟的特点也毋庸讳言,防控相关风险的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注重PPP的规范化发展,是为了使这一创新机制内在的潜在活力充分释放,使其相关的风险因素得到有效防控,从而产生应有的诸多正面效应。在公共工程、基础设施、产业新城建设与运营、地方政府辖区的国土连片开发等领域,PPP项目建设提供了政府、企业、专业机构合作的融资与管理运营新模式,可形成1+1+13式的绩效提升机制,在政府尽责、企业与专业机构发展多赢的同时,改进民生,造福公众,而且可以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掘有效投资潜力引导经济新常态。这套探索,应当在发展中规范的过程中逐渐凝聚基本共识,待可形成相对固定的规则时,就能够纳入法治建设轨道来一一加以明确了。比如,国际上有其雏形但并未引起特别重视的项目打包和连片开发,在中国却已很快成为特别具有吸引力和兴奋点特征的选项,今后我们理应积极鼓励带有中国特色的PPP创新而不惮在这一领域走到世界前列。
如果说规范化发展是PPP生命力的保证,那么阳光化,就是PPP规范发展而发挥其正面效应的关键性机制。在各地实施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阳光化要领,使PPP从项目选择、前期程序、专业咨询,到合同编制、签约执行,再到建筑商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的选定与履职、运营中的必要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直到走完其全生命周期的最后移交,都做到制度设计所要求的阳光化。
然而,以PPP创新机制从事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却别开生面:从原理上说,PPP可以通过其阳光化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依靠制度性、规范化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综合绩效显著提高。规范化发展PPP系列谈之一:法治化是可持续的根本保障 (本文发表于《经济日报》2018年1月8日,发表时略有文字调整。
做得好,BT也是使老百姓得实惠的一种新机制选择,无非就是把政府一下做不成的事情让它能做成的转换机制。这种少数人知情而专断决策的机制,启动时决策效率看起来很高,如果决策正确,当然这个机制会引出一个好事快办的结果,但十分遗憾,决策的失误却屡见不鲜、概率很高,项目失败形成的损失,都是由纳税人的血汗钱埋单,很难对决策人追究责任——称之为付了学费,但多年来这类学费可以一交再交。
我国关于PPP已有的各管理部门红头文件,是具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之效力的,但毕竟这些尚属于最低立法层级的法规依据。但在一定发展阶段上,这些以专业机构面目出现的主体,还难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未来一俟条件具备,我国的《PPP法》应力求及时立法到位,以保障PPP这一制度供给的伟大创新可持续地向前推进。我们可在当下一些欠发达区域地方政府精准扶贫事项上要想富,先修路的案例中,看到BT不失为一种可选项。
PPP的签约伙伴,通常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另一方是企业及相关的市场法人(即社会资本方),政府与企业内部都需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人士来共同促成项目落地和健康推进。在现实生活中,以专业化力量促成PPP规范发展,被业界称为以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应成为PPP参与各方的必备要领。
规范化发展PPP系列谈之三:专业化是规范化推进的必备要领 (本文发表于《经济日报》2018年1月10日,发表时略有文字调整。这种阳光化的机制,是最好的防腐剂和防错机制,在多方知情、公众具有参与机会、客观生成了多重监督机制的新境界中,可以凭借制度优化而防止过去极易发生、引起浪费损失的少数人专断,并封住设租寻租滋生腐败的空间,进而使PPP项目以规范化特征而发挥其应有的政府、企业、专业机构强强结合引出的1+1+13的绩效提升结果,更好地以公共工程造福于人民。
但具体的PPP项目变化多端,仅靠伙伴各方自己培养人才,仍是远远不够的,十分需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专业团队的力量,如设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和项目咨询公司,等等。在PPP规范化发展中,如何把应有的创新领域的弹性试错空间掌握好,是发展中规范的要领,而对于试错探索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及时察觉,对于能够认定的风险因素有效防控,则是规范中发展的要领。
制度创新的功能正是在于打开管理创新的潜力空间,PPP的阳光化制度特征十分关键,弥足珍贵。比如,没有与地方政府婆婆切断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纽带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如果浑水摸鱼入场与当地地方政府合作PPP项目,所谓的合作伙伴关系一定会变形成为婆媳关系,也就一定会发生严重扭曲而酿成非规范化局面,由此累积使过程不可持续的风险因素,必须明确排除此类假PPP。基于有关创新发展的哲理认识看PPP,首先还是应当考虑发展中规范问题,因为PPP虽然已有一些带有经验总结而技术性色彩鲜明的具体模式,如BOT、TOT、ROT、ROO等,但这个模式丰富化、可选择操作方案多样化的进程,并未完结,可说其操作系列可排列的选择清单,仍然是敞口的。应当注重充分阳光化,即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忌搞成拉关系、处关系贴官方标签而滑入新型审批经济和设租寻租。
这些中介机构和专业团队,以寒窗苦读、科班出身加上特定领域经验累积而成长起来的专家群体,构成有竞争力的专业化服务力量,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竞争程序挑选适合的第三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其智力支持而达到PPP立项与运作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这也是一种捷径和多赢机制,是1+1+13绩效提升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PPP蓬勃发展的同时,近期有关管理部门已在防范风险的问题导向下,更加强调加强其规范化管理,这显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针对性。所以我认为,不宜把BT的可用性完全否定。
我国已经展开的PPP创新发展潮流中,第三方机构和专业化团队的作用,已越来越被政府与社会资本方认知,应运而生的不少PPP咨询公司也日趋活跃。因为一个个PPP项目,是在多个备选项目均配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由政府、可能的合作伙伴及专业化团队都知情并共同参与的阳光化过程中,形成项目的识别与初步筛选,再使初选的项目进入同样具有阳光化特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走完这些必经环节后,再由合作伙伴竞争性挑选专业机构与团队提供咨询给予智力支持,一起磋商起草包括全套风险分担方案的PPP协议(合同)文本,最后由各方自愿签字生效进入建设过程,竣工之后续接约定的运营期。